推荐性国家标准与团体标准2016-04-15 18:00:05

问:

  • 相同类型相同原理相同用途的产品标准,可以允许推荐性国家标准和团体标准并存吗?现在有很多工程建设监测项目,通过使用仪器设备来获取测量数据,为便于在市场招投标活动中,投标方为拿到项目,便申报一些有国家标准的产品团体标准来制定,以实现中标的目的。同一类项目,不同的业主方,会产生很多的同类型团体标准。这种类型的团体标准是否允许制定?有相关的法律法规文件规定吗?


回复:

  • 您好!留言收悉,针对您的问题现答复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国家鼓励学会、协会、商会、联合会、产业技术联盟等社会团体协调相关市场主体共同制定满足市场和创新需要的团体标准,由本团体成员约定采用或者按照本团体的规定供社会自愿采用。第二十一条规定,团体标准的技术要求不得低于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相关技术要求,国家鼓励制定高于推荐性标准相关技术要求的团体标准。 关于工程建设团体标准,《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培育和发展工程建设团体标准的意见》提出,根据市场需求,团体标准制定主体可通过制定团体标准,细化现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相关要求,明确具体技术措施,也可制定严于现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团体标准。团体标准经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等合同相关方协商同意并订立合同采用后,即为工程建设活动的依据,必须严格执行。政府有关部门应发挥示范作用,在行政监督管理和政府投资工程项目中,积极采用更加先进、更加细化的团体标准,推动团体标准实施。